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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以喜,袁玲兰,袁定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建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878960XT。法定代表人:闫洪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以喜,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袁玲兰,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袁定湘,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以喜、袁玲兰、袁定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48401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840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玲兰在江西联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93000元。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该股权,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