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81民初10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黎某甲;何某光;黎某乙;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黎某甲,何某光,黎某乙,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002号之四原告: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吉,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甲,男,汉族。被告:何某光,男,汉族。被告:黎某乙,女,汉族。被告: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花。原告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某光在任原告郴州市互相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4月22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出借公司资金600万元给其妻弟即本案被告黎某甲,并就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和担保、违约金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被告何某光、黎某甲为了混淆视听,表面形式上还约定以郴州市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宏福新村1幢房产及被告黎某甲应收资兴市成诚投资公司工程款作为担保,但上述担保财产的真伪情况都没有核实。同时,在《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以被告何某光名下股份以及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的土地作为担保,但并未实际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原告就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黎某甲账户,借款到黎某甲账户后,被告黎某甲随即将全部借款600万元转账到了被告何某光银行账户,可见本案涉及的全部借款资金仅仅通过被告黎某甲的银行帐户进行过账,实际借款人是被告何某光。同时,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何某光、黎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属于被告何某光、黎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黎某乙应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被告何某光又擅自与被告黎某甲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延长借款期限,然而,延长的借款期满后,被告何某光又以各种理由搪塞,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只能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某光涉嫌犯挪用资金案,资兴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27日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所诉借款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退回原告郴州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晖平审 判 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金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