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021号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勇,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明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若麒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