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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涛、高任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涛,高任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特7号申请人:吴涛,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高任霞,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吴涛申请认定高任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涛称,请求事项:1.宣告高任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吴涛为高任霞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脑出血作过开颅手术,术后生活不能自理,无行为能力。因吴涛父亲已于2004年去世,故独生子吴涛为高任霞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涛与被申请人高任霞为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曾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侧脑室外侧壁脑出血、脑积水、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术后等,2015年1月2日又因继发性癫痫等住院治疗。本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高任霞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鉴定高任霞疾病学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吴涛要求宣告高任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吴涛为高任霞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任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涛为高任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齐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