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军罚金、退赔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军。本院执行郭军罚金、退赔款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军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2750元;交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