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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传道、王玉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道,王玉梅,韩法岭,赵婷,韩强,济宁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嘉祥红山XX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道,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韩法岭,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赵婷,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I区。原审被告:韩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I区。原审被告:济宁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韩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五菊,经理。原审被告:嘉祥红山XX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后老屯村北60号。法定代表人张传道,总经理。上诉人张传道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梅、原审被告韩法岭、赵婷、韩强、济宁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嘉祥红山XX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传道于2017年8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传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道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善书审判员  史海洋审判员  史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