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99号之一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18568917。法定代表人:吴云锋,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60615。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现已达成��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广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