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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森、刘尚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刘尚宽,郑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森,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刘尚宽,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荣东,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森与被执行人刘尚宽、郑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浙0326执33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荣东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振兴东路5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a0025490]、被执行人刘尚宽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菜场街74号房屋[房权证号:0××a000××420]。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荣东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振兴东路5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尚宽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菜场街7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