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加涛申请执行王慧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燕,黄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慧燕,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梦圆、白杨(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加涛,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雨鹏,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黄加涛与王慧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慧燕对本院(2016)豫15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慧燕称,(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就对异议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评估,严重剥夺异议人的权利。(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异议人,特别是进入评估阶段,更应告知异议人。(三)请求终止执行拍卖决定。本院查明,2015年3月4日本院受理黄加涛诉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平怀亮、王慧燕、平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加涛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加涛借款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本金3000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还从2014年10月19日起止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金3000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款利息);(三)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平怀亮、王慧燕、平峥志对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加涛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2016年1月27日黄加涛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对原审被告,本案异议人王慧燕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2016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被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到期后,2016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异议人赵慧燕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2016年1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向异议人王慧燕公告送达(2016)豫15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在涉案财产处张贴该执行裁定。2017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拍卖公告。异议人王慧燕涉案财产位于郑州市优胜南路36号B座1单元9号房产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3号楼东3单元12层1201号于2017年3月28成功交易,分别由徐淑芳、郜一青竞价购买。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系公告送达。执行中,由于异议人王慧燕在案件审理中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均已无效,执行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异议人王慧燕,执行机构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5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执行裁定系合法生效裁定。异议人王慧燕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慧燕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