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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建明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再审决��书(2017)鄂0684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李建明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李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并处人民币罚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明仍在服刑。2017年3月10日,申诉人王祖某以(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存在漏判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对该案再审,追加判项:即依法判令被告人李建明对骗取申诉人王祖某的170万元借款进行退赔或者依法向被告人追缴后返还申诉人。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在判决主文中遗漏了���申诉人王祖某被侵害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