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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士强与王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强,王东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593号原告:王士强,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王东康,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强与被告王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士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白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赵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