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停停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停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3号罪犯孙停停,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9)枣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停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2009)枣刑三初字第2号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停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停停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停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停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停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停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