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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与魏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魏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659号原告: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服装城******号。经营者:王宝珠,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红,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丽英,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与被告魏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荣美服装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