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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井桂清与张福、杨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桂清,张福,杨鹏宇,张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管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218号原告井桂清,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多伦县。被告张福,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杨鹏宇,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张玉,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海,玉田县玉田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管理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桂清与被告张福、杨鹏宇、张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管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