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5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行相山支行、刘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行相山支行,刘森,孙萍,刘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行相山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路。法定代表人:赵清云,行长。被执行人:刘森,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萍,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晓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是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行相山支行与刘森、孙萍、刘晓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皖0603执5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房产。因本院对前述房产依法进行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予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刘晓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