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段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4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段增君,女。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段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8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增君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增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段增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段增君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