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孟庆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庆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471号罪犯孟庆恩,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以(2002)吉刑核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孟庆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孟庆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