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合川国土局与重庆夜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夜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夜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夜雨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谢川。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于2008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在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夜雨村四社土地48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特殊用地22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89平方米,林地7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189平方米,林地70平方米,特殊用地224平方米)修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6〕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2016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款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夜雨村四社集体经济组织;二、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4830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如下证据为证:(1)违法线索登记表;(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3)立案呈批表;(4)询问陈某某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杨某某、郑某某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6)谢川身份证复印件;(7)特别授权委托书;(8)营业执照复印件;(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0)土地出租会议纪要;(11)租地协议;(12)合川区城市总体规划;(13)合川区规划局复函;(14)现场照片;(15)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测绘资质证书、红线图、现状图、规划图;(17)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8)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9)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2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经审查查明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