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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范永红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红,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范永红,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范永红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范永红工程款6909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