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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炳炎与邓建雄、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炎,邓建雄,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4192号原告:李炳炎,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邓建雄,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晓燕,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李炳炎与被告邓建雄、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炳炎于2017年7月3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0元,本院决定减免51200元,应缴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李炳炎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何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