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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远富、黄续英申请执行刘恒益、张居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富,黄续英,刘恒益,张居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富,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黄续英,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恒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居会,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远富、黄续英与被执行人刘恒益、张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恒益、张居会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恒益、张居会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的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