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郭瑞、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郭瑞,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29号之一原告:王卫东,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郭瑞,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锣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明金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郭瑞、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