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韦春凯与北京发财鸟服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春凯,北京发财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062号原告:韦春凯,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北京发财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2幢平方1层9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春凯诉被告北京发财鸟服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韦春凯于2017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春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春凯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