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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曹大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曹大景,刘光柱,许风芹,丁德凯,宋蕾,郑广辉,李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31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人代表:王立国,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振,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曹大景,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刘光柱,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许风芹,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丁德凯,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宋蕾,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郑广辉,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晶,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曹大景、刘光柱、许风芹、丁德凯、宋蕾、郑广辉、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单位的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曹大景、刘光柱、许风芹、丁德凯、宋蕾、郑广辉、李晶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