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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学艳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颜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艳,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姜坚。委托代理人曹斌。委托代理人朱华。原审第三人颜廷海,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上海市真北路XXX号XXX区。上诉人张学艳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学艳以已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学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学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学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瑜庭审判员  朱晓婕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淼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