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陈国春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粤0804执49号被拘留人陈国春,汉族,小学文化,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受理执行被执行人陈国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春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妨碍民事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国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