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开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开伦,刘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699号-1 申请人:宋开伦,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刘本英,女,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宋开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本英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马头营业室的银行账户916040000016200875,金额2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港上乡营业所账号0303371322605120067,金额25000元存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开伦申请对刘本英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防止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失,应对其提供的担保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宋开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港上乡营业所账号0303371322605120067,金额25000元。 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