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207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胜林,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海荣,男,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海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