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冰雪、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雪,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冰雪,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冰雪与被执行人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斌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