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朋与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03号原告:王朋,男,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洪河路与金池路交叉口大海产业园3、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与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翟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