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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素平、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平,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赵素平,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9室法定代表人:周慧君。赵淑华申请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淑华于2017-4-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14325元。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慧君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