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智俊仙与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俊仙,白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5336号原告智俊仙,女。被告白东,男。原告智俊仙与被告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俊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智俊仙因被告白东未支付其劳务报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东支付劳务报酬223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被告白东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源四楼餐饮广场经营京城一品烤场,雇佣��告智俊仙做白案助厨工作,2015年2月3日,向原告智俊仙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智俊仙2230元,欠款人:白东,2015.2.3”。该劳务报酬至今未支付。现原告智俊仙要求被告白东支付劳务报酬223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智俊仙劳务报酬2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智俊仙预交25元,由被告白东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曲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