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宫天赐、王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天赐,王宝强,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宫天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宝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79年8月3日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宫天赐与被执行人王宝强、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宝强、赵洪涛应连带给付宫天赐10万元整。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股权,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执行人赵洪涛给付20000元,余款同意分期给付。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