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津海与王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津海,王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425号原告:刘津海,男,1963年7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王振,男,1972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春青。委托代理人:明劲松。原告刘津海与被告王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津海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津海负担。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