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云与周志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周志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024号原告:马云,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撒拉族,户籍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被告:周志高,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马云与被告周志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云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