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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晨旭、刘欣与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晨旭,刘欣,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郝晨旭。申请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小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晨旭、刘欣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申请的标的有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