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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帅、孙思忠等与和知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孙思忠,和知花,金乡县盛瑞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02号原告:周帅,男,10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孙思忠,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龙,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知花,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金乡县盛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鱼山街道肖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49309481D。法定代表人:李成强,总经理。原告周帅、孙思忠与被告和知花、金乡县盛瑞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帅、孙思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帅、孙思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孙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帅、孙思忠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