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4、张某3等与张某5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牛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兰,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骏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骏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骏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5,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56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牛某,女,1951年9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海辉,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5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原昌平区某镇某街×号院某院的拆迁利益有:拆迁补偿的安置楼房面积9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1315956元。故本案应先行审查认定上述院落房屋的权属情况,根据权利比例确定所享有的拆迁利益,从而确定继承人的遗产,并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没有查清上述财产,不当。本案中,李某2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315956元,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牛某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于2014年6月向一审法院已说明,上述拆迁补偿款已全部由李某2花用,无剩余。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李某2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315956元,是否还有剩余等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审理就作出分割,不当。上述拆迁房屋补偿面积中另40平方米,已经由李某2拆迁借给其子张某6,因李某2拆借出的4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面积涉及双方重大利益,故应对该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权属性质。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没有进行审查处理,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用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属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50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张某2、张某3、张某4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六十九元及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六十九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