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民初183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朱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并且被告在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并在2015年12月4日被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并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被告在广东省黄岗武江监狱已经服刑超过两年。被告服刑后,家里靠原告自己一个人养家糊口,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诸于法。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刑事判决书;5、居住证明。被告口头辩称:如果我妻子一定要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但在我心里面是不想离婚的。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于××××年××月××日在大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13日,被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2015年12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之后被关押在韶关武江监狱。被告服刑期间,夫妻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庭审时,原告表示坚持离婚。本院认为,2015年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关押在监狱服刑,被告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坚持要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