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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温扬运、吉安市金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扬运,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金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以南物流汽贸中心10#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81588F。法定代表人:邵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温扬运因与上诉人吉安市金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本案相关证据认证方面存在违法之处,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扬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上诉人吉安市金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才长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