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天世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刘斌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世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刘斌,济南森特医院,山东正章经贸有限公司,范恩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406号原告: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中天世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陆长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斌,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恩军,系该院院长。被告:山东正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范德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恩军,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世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刘斌、济南森特医院、山东正章经贸有限公司、范恩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山东中天世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刘斌、范恩军的地址分别为济南市长清区新华大厦十五层北东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2号7号楼2单元603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东小区一区4号楼5单元101号,后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原因为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辉人民陪审员 袁晓娟人民陪审员 时玉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