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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九保与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九保,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254号原告唐九保,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和国,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九保与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以本案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唐九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九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九保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