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9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蒋绍军、彭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蒋绍军,彭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代表人:郭荣玲,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蒋绍军,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彭玉新,女,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绍军、彭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蒋绍军、彭玉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