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姬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8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姬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