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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蒋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蒋相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665号原告:张国华,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蒋相财,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张国华诉被告蒋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国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