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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宝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390号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0414310T。法定代表人:喻文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兰(该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薛宝金,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蓬溪新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