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艳与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97号原告:程艳,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程艳诉被告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程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程艳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