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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艳与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97号原告:程艳,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程艳诉被告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程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程艳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