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鄂1127 1400邮储童岚平撤诉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童岚平,楚亚军,杨正祥,叶菊平,黄求兵,方海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岚平,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3日,住黄梅县。被告楚亚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4日,住址同上。系童岚平丈夫。被告杨正祥,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日,住黄梅县。被告叶菊平,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10日,住址同上。系杨正祥妻子。被告黄求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8日,住黄梅县。被告方海鸟,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2日,住址同上。系黄求兵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童岚平、楚亚军、杨正祥、叶菊平、黄求兵、方海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正祥、叶菊平、黄求兵、方海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对杨正祥、叶菊平、黄求兵、方海鸟的起诉。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黎 明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