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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景宏物业与刘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刘在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62号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神木市阳崖果园村法定代表人:张美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在良,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西沙锦惠苑小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在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