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庄廷新与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庄廷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00-23-7号。法定代表人:陈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廷新。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廷新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洪玉 搜索“”